1、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被告人羁押在案,其家庭往往也一贫如洗,其本身又要接受刑事处罚,赔偿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这也是造成两种判决方式都无法最终执行的根结所在。
2、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采取了“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
3、意思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便是程序上的处分权即诉权。
4、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民事侵权的情况,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合同违约纠纷中的权利人等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却不予保护。
5、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乃为民事诉讼之程序主体,享有辩论权和处分权,其行使权利的途径主要须经由一定的诉讼行为。
6、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其规定十分笼统.
7、目前有关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学说主要有客观真实说、或然性权衡说、多层次说和否定说,但这些学说都值得商榷。
8、2002年,当事人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在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湖北省南漳县等地的人民法院先后得到推行。
9、朝阳法院受理该案后,三被告向该院提起管辖异议,认为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均为天津市,因此认为本案不应由朝阳法院管辖。
10、我国民事诉讼中目前尚无诉讼系属中之判决的相关规定,有关先行判决的研究,理论界也尚属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