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说到宪法保障,德国在解散禁止政党以及丧失*权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但是,这种制度即使可称为斗争民主制度的具体化,也不能被认为是与宪法法院有必然因果关系的。
2、不宁唯是,除了在宪法规范条款的谋篇布局上彰显人民的基本权利外,基本法还赋予人民诸多具体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它在实质内容上而不仅仅在形式意义上超越了魏玛宪法。
3、他们必须殚精竭虑,设法想出可以通过宪法审查的枪支管制法律,但现在还不清楚这些法律应如何规定。
4、即总体上西方在经历了近代自由放任主义向国家干预主义转变后,宪法对财产权的必要限制逐渐得到认同,以修正和弥补传统财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实质不平等以及对其他自由所造成的侵害等种种弊端。
5、相反,不成文宪法,虽然规范性不强,似乎对国家权力约束较弱,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国家权力反而步步谨慎,不敢越雷池一步,不能不说是整个社会极强的宪法观念在起作用。
6、早期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体现的是自由放任主义的市场经济理念,而当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暴露出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和破坏性时,宪法对私有财产权加以正当而必要的限制便成为国家干预型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
7、会谈旨在为新宪法的正式商讨扫清道路。
8、最高法院认为这是违反宪法条约的,为此,提案必须全盘考虑。
9、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检警关系被宪法定位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0、草案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