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2、建议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擅断。
3、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有关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论。
4、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5、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主要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的争论。
6、综合考虑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等事实,判决被告人邱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而在复合行为犯只有部分行为被共同实施时,虽然在定罪上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但在量刑上应当对共同实施的部分予以考虑。
8、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既与单个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区别,也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有所不同,情况非常特殊和复杂。
9、在处罚上,对于单位内部成员而言,虽然其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但不能成为对其数罪并罚的理由。
10、共同犯罪中,时军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时建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