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本罪的罪与非罪,责任主体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数问题和刑事处罚。
2、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尽管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区别又是十分明显的。
3、然而日本罪恶的势力并未动容丝毫,将整个国家再次推入灾难的渊薮.
4、作为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作严格的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
5、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6、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设置.
7、归根结底,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刑法表现出滞后性,而我国关于本罪的犯罪预防体系并不完善,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不足。
8、在刑事责任方面,强调了复杂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论述了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并讨论了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
9、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
10、中国家电业鼎盛时期风云人物,原爱多VcD创始人胡志标,2000年以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入狱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