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的本源界限就是市场失灵的界限,市场失灵到什么程度,干预权就只能运用到什么程度,否则经济法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反而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
2、鉴于国家主体在经济法主体分类中的重要性,我们已数次从不同角度加以论述,在行文即将结束之际,我们再次以国家主体为出发点,对理论界关于经济法的一些学说的基本观点提出置疑,请各位经济法学人不吝赐教。
3、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形成与经济法在西方世界的诞生走的是两条相反相成的路径,但是它们殊途同归,都是政府与市场,行政与经济相结合的产物。
4、黄紫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硕士,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5、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课程,二者的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不同,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也不相同。
6、从法律渊源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制度属于房地产管理的经济法范畴,而不是出现在物权法范畴,因此,这一制度的行政管理意义远大于法律效力。
7、李小平,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法学学士毕业,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在册硕士研究生。
8、在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的研究中,经济行政法学说又是一种流传甚广,而又误读颇深因而也遗毒颇深的理论学说。
9、经济平衡原则主要是就经济过程来说的,它体现着经济法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应为所有经济法主体所遵循。
10、当前,我国经济法存在着较大的可诉性缺陷,导致经济违法行难以受到制裁,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