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因此,亟需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三个疑难问题进行讨论,以求教于同仁,并作引玉之砖。
3、作恶多端的歹徒被司法机关逮捕了,群众莫不拍手称快。
4、只要有了和平、低税收和宽容的司法当局,一个国家要达到最高富裕水平不需要其它东西。
5、因而依据成文法进行裁判已经成为一贯的司法规则,历史上执法如山的事例是不胜枚举的。
6、最直接的方法是禁止当事人对法官没有真凭实据的负面评论,应当规定司法不公正情况下的救济途径,惩罚那些在救济途径之外的声言司法不公正的当事人。
7、作恶多端的歹徒被司法机关逮捕了,群众莫不拍手称快。
8、将这种犯了时代错误的结论重又当成研究传统法律和司法的当然前提,那是对传统的双重不公,以致于妨碍学术研究尚属事小,更重要的是让那些现在真正阻碍司法独立和专业司法的因素躲在一边逍遥法外,使现代社会需要的以司法独立和专业司法为核心内容的新司法制度建设更加艰难。
9、“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的建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10、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同,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奉行有错必纠原则。
